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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项名称 |
存量房买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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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 |
存量房买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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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据 |
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、《物权法》、《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》、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》、《房屋登记办法》、《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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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程序 |
1、申请人持下述有关材料,到县河东路8号办证大厅受理窗口申请办理,经办人在审核资料无误后,出具《江山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受理单》(以下简称"受理单”)交由申请人收执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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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申请人可持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到纳税申报窗口办理契税手续,至契税缴费窗口缴纳契税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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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申请人在受理单标注的领证日期之后携"受理单”产权发证窗口领证。如审批未通过,另行通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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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要求 |
符合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、《物权法》、《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》、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》、《房屋登记办法》、《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》的相关规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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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材料 |
一、需提供的资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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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必须提供的资料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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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江山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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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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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江山市房屋转让合同(示范文本)(涉外、涉港、澳、台房产转让,合同须经公证;购房人为外籍、港、澳、台人士的还须提交国家安全部门出具的证明)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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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(校验原件)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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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出让方须本人(包括其他共有人)到场(但提交经公正或认证的特别授权委托书的除外),提交身份证复印件(校验原件),婚姻证明复印件(校验原件)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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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、受让人已婚的,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(校验原件)、婚姻证明复印件(校验原件),如约定为其中一方所有的,提交一方身份证及双方财产约定书 (如不能双方亲自到场办理并签定约定书的,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及财产约定书);受让人单身的,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(校验原件)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(校验原件)、单身声明具结书;受让人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,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(校验原件)及监护关系证明文件(父母子女关系、配偶关系证明、监护公证书或司法文书);受让人为单位的,提供营业执照副本(或组织机构代码证)复印件(校验原件),无法提交原件校验的,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并附具结书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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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、如为拍卖所得房产,需提交拍卖成交确认合同、拍卖委托书及发票原件,无需提交第3项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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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、出让方为单位的,提供营业执照副本(或组织机构代码证)复印件(校验原件),无法提交原件校验的,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并附具结书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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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、出让人为国有单位的,须提交主管机关同意转让的批文,出让人为有限责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的,须提交经董事签名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并加盖公章(但股东或出资人为一人的除外),出让人为集体企业的,须提交职工(代表)大会决议原件(加盖公章)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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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、如因股份转让而发生房产转让的,提供由工商出具的新、老章程及企业变更登记证明,若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,还需提交工商变更登记证明,同时办理变更登记。无需提交第3、4、5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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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二代身份证反面也需复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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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若委托办理还需提供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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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委托人,受托人均为个人,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(校验原件)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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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委托人为单位,受托人为本单位职工,提供单位委托书原件及该职工身份证复印件(校验原件)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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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若涉外或涉港、澳、台的房产登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委托书,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手续,其他根据有关规定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机认证的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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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委托有中介资质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,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、身份证复印件(校验原件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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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表格 |
江山市房产交易登记申请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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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地点 |
县河东路8号办证大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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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诺时限 |
自受理单5个工作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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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方式 |
403197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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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|
房屋所有权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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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效力 |
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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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 |
1、登记费:住宅(申请人承担)80元/每套,非住宅(申请人承担)550元/每件,印花税5元/本;(根据发改价格[2008]924号、浙价费[2008]250号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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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交易手续费:存量住宅房6元/m2(买卖方各承担50%),存量非住宅房12元/m2(买卖方各承担50%);(根据浙价电[2002]7号、浙价服[2002]135号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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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如需在衢州日报公告,费用按实结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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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 |
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登记事项进行公告,公告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内 |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