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屋翻建、改建、扩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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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项名称 |
房屋翻建、改建、扩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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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 |
房屋翻建、改建、扩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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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据 |
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、《物权法》、《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》、《房屋登记办法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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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程序 |
1、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,到县河东路8号办证大厅受理窗口登记受理,经办人在核准资料无误后,出具《江山市房地产管理处权属登记受理单》(以下简称"受理单”)交由申请人收执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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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申请人在受理单标注的领证日期之后携"受理单”及身份证明原件到产权缴费窗口缴费后在产权发证窗口领证。如审批未通过,另行通知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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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要求 |
符合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、《物权法》、《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》、《房屋登记办法》的相关规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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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材料 |
一、需提供的资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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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必须提供的资料: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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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江山市私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表;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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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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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(校验原件)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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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(附图、附件)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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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(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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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、房产测绘成果表原件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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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、单位的,提供营业执照副本(或组织机构代码证)复印件(校验原件),无法提交原件校验的,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并附具结书;个人私有房,申请人已婚的,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(校验原件)、婚姻证明复印件(校验原件),如约定为其中一方所有的,提交一方身份证及双方财产约定书 (如不能双方亲自到场办理并签定约定书的,须提交委托书及经公证的约定书);申请人单身的,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(校验原件)、婚姻证明复印件(校验原件)、单身声明具结书;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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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、门牌证复印件(校验原件)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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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、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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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二代身份证反面也需复印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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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若委托办理还需提供: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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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委托人,受托人均为个人,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(校验原件);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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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若涉外或涉港、澳、台的房产登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、其他根据有关规定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机认证的;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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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委托人为单位,受托人为本单位职工,提供单位委托书原件及该职工身份证复印件(校验原件);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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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委托有中介资质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,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、身份证复印件(校验原件)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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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表格 |
江山市房产交易、产权登记申请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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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地点 |
江山市县河东路8号办证大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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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诺时限 |
自受理单开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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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方式 |
403197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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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|
房屋所有权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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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效力 |
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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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 |
1、登记费:住宅(产权人承担)80元/每套,非住宅(产权人承担)550元/每件,印花税5元/本;(根据发改价格[2008]924号、浙价费[2008]250号、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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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如需在衢州日报公告,费用按实结算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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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 |
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登记事项进行公告,公告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内 |